R365mfc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MSDS) 1,1,1,3,3-五氟丁烷(R365mfc / HFC-365mfc) CAS号:406-58-6 UN编号:3163 编制日期:2026年8月29日 版本:V1.0 展开全部 / 收起全部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1 产品标识符 化学品中文名称 1,1,1,3,3-五氟丁烷 化学品英文名称 1,1,1,3,3-Pentafluorobutane 商品名/别…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MSDS)
1,1,1,3,3-五氟丁烷(R365mfc / HFC-365mfc)
CAS号:406-58-6UN编号:3163编制日期:2026年8月29日版本:V1.0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1 产品标识符

化学品中文名称 1,1,1,3,3-五氟丁烷
化学品英文名称 1,1,1,3,3-Pentafluorobutane
商品名/别名 R365mfc、HFC-365mfc、五氟丁烷、HFC 365mfc、Genetron 365mfc
CAS号 406-58-6
UN编号 3163(液化气体,n.o.s.)
危险货物编号 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注:本品具有可燃性,运输需特别标注可燃性危害)
分子式 C4H5F5(CF3CH2CF2CH3
分子量 166.07 g/mol
主要用途 聚氨酯泡沫发泡剂(主要用途)、离心式冷水机组制冷剂、气雾剂、灭火剂组分、有机朗肯循环工质等

1.2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生产者、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 杭州乌拉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英文名称 Hangzhou Wula Chemical Co., Ltd.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潭路7号
邮政编码 311100
联系电话 0571-87024025
传真号码 0571-87024025
电子邮箱 safety@wulachem.cn

1.3 应急咨询电话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0532-83889090(24小时)

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咨询:0571-88071797

供应商应急联系电话:0571-87024025

2 危险性概述

2.1 GHS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分类:
  • 易燃液体(物理危害) — 类别 2
  • 皮肤刺激(健康危害) — 类别 2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健康危害,麻醉效应) — 类别 3

注:R365mfc为ASHRAE A2类(可燃)制冷剂/发泡剂。常温下(25℃)为液体(沸点40.2℃),具有易燃性,闪点低至-27℃,属于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2 GHS标签要素

GHS02 易燃
GHS07 警告

信号词:危险

危险性说明(Gefahrenhinweise):
  • H225 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
  • H315 造成皮肤刺激。
  • H336 可能导致嗜睡或眩晕。
防范说明(Sicherheitshinweise):
  • P101 如需就医,请携带产品容器或标签。
  • P102 必须在阅读并了解所有安全预防措施之后才可操作。
  • P210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禁止吸烟。
  • P271 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
  • P280 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护目镜/戴面罩。
  • P304+P340 如误吸入:将患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舒适姿势休息。
  • P312 如感觉不适,拨打中毒急救中心或联系医生。
  • P403+P235 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保持低温。
  • P501 通过授权的废物处理设施处置内装物/容器。

2.3 其他危险性

  • 蒸气比空气重(蒸气密度约为空气的5.73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着火回燃。
  • 本品为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7℃,爆炸极限3.6%~13.3%(空气中体积比),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遇高温或明火会分解产生有毒、腐蚀性气体(氟化氢、一氧化碳、氟光气等)。
  • 容器受热后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心致敏效应)。

3 成分/组成信息

3.1 物质/混合物

本产品为纯物质。

3.2 成分信息

组分名称 CAS号 浓度(质量分数)
1,1,1,3,3-五氟丁烷 406-58-6 ≥99.5%

3.3 杂质信息

杂质项目 规格限值
酸度(以HCl计) ≤1 ppm
水分 ≤10 ppm
蒸发残留物 ≤100 ppm
不凝气体 ≤1.5%
氯化物 合格

4 急救措施

4.1 必要的急救措施描述

一般建议:立即将患者撤离污染区域,保持温暖和安静。向现场医生出示此安全技术说明书。

吸入:

  • 迅速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 如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建议使用球囊面罩或口袋面罩,避免口对口)。
  • 如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CPR)。
  • 注意保暖和休息,密切观察病情。
  • 立即就医。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大量肥皂水和清水冲洗皮肤。
  • 如出现皮肤刺激或皮疹,就医。
  • 如接触液化气体导致冻伤,立即用大量温水(37~40℃)冲洗冻伤部位促进复温,禁止使用热水或直接加热。
  • 避免摩擦冻伤部位,用无菌敷料覆盖创面,立即就医。

眼睛接触:

  • 立即翻开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
  • 冲洗时注意翻开上下眼睑,确保眼球各部位均得到彻底清洗。
  • 如有隐形眼镜,在冲洗前取出(如可行)。
  • 立即就医,最好是眼科医生。

食入:

本品常温下为液体。如不慎食入,切勿催吐。立即漱口,给患者饮水(约200~300 mL),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就医。如呕吐发生,应使患者前倾,防止误吸。

4.2 最重要的症状和健康影响

  • 急性吸入:眩晕、嗜睡、头痛、恶心、运动失调、意识丧失、心律失常。
  • 皮肤接触:皮肤刺激、红肿;液化气体接触可致冻伤。
  • 眼睛接触:刺激、流泪、红肿;液化气体接触可致严重冻伤和角膜损伤。
  • 食入:可能引起消化道刺激、恶心、呕吐;误吸可导致化学性肺炎。

4.3 及时的医疗处理和所需的特殊处理的说明和指示

医生须知:
  • 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氧气。
  • 注意心脏监护,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
  • 避免使用肾上腺素类儿茶酚胺药物(可能增加心肌对氟烃的敏感性,诱发心室颤动)。
  • 冻伤按常规冻伤处理,温水(37~40℃)复温,严禁干热或摩擦。
  • 食入后如发生误吸性肺炎,按化学性肺炎处理。

5 消防措施

5.1 灭火介质

适用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雾状水。

不适用灭火剂:直流水柱(对于液体火源,直流水可能扩散火势)。

5.2 特别危险性

  • 本品为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7℃,自燃温度405℃,爆炸极限3.6%~13.3%(空气中体积比)。
  • 蒸气比空气重,可在低洼处积聚,遇火源着火回燃。
  • 在高温下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氟化氢、一氧化碳、氟光气等腐蚀性有害气体。
  • 容器受热内压升高,可能导致爆裂。
  • 与碱金属、碱土金属及铝粉等活泼金属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反应。

5.3 有害燃烧产物

氟化氢(HF)、一氧化碳(CO)、氟光气(COF₂)、其他含氟化合物

5.4 灭火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

  •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穿全身防火防毒服。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喷水冷却火场中的容器,直至灭火结束。
  •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发出声音,必须立即撤离。
  • 隔离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使用泡沫或雾状水灭火,避免使用直流水柱。
  • 注意防止消防废水进入下水道和水体。

6 泄漏应急处理

6.1 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 消除所有点火源(明火、电火花、静电等),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SCBA),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 从上风处进入现场。
  •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 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

6.2 环境保护措施

  • 防止液体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空间(蒸气有爆炸危险)。
  • 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土壤和排水系统。
  • 大量泄漏时应注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尽量回收处理。
  • 在安全条件下合理通风,加速蒸气扩散。

6.3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

  • 少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收集于密闭容器中。加强通风,加速蒸气扩散。
  • 大量泄漏:
    •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防止扩散。
    • 使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 使用专用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 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
  • 容器泄漏处置:如容器无法关闭,联系供应商专业处理。

6.4 参考

参见第8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和第13部分(废弃处置)。

特别警示:R365mfc蒸气密度约为空气的5.73倍,会在低洼处和密闭空间积聚,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3.6%~13.3%)。进入密闭空间或低洼处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并有人监护。

7 操作处置与储存

7.1 操作注意事项

  • 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局部排风条件。
  •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 避免与氧化剂、活泼金属接触。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容器及附件破损,严禁抛、滑、滚、碰。
  •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工作场所严禁进食和饮水。
  • 接触液体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和护目镜,防止冻伤和皮肤刺激。
  • 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 m/s),并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7.2 安全储存的条件,包括任何不兼容性

  •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易燃液体专用库房。
  •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应与氧化剂、活泼金属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 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容器应密封存放,妥善固定,防止倾倒。
  •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 储存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
  •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7.3 特定用途

仅限工业用途,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主要用于聚氨酯硬质泡沫的发泡剂,也用作制冷剂和气雾剂。禁止用于食品直接接触、医疗吸入等未经批准的用途。

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8.1 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职业接触限值(OEL) 未制定法定限值。建议参考AIHA WEEL:500 ppm(TWA,8小时)
美国AIHA WEEL-TWA 500 ppm(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美国OSHA PEL-TWA 未制定
德国MAK 500 ppm(参考值)
生物接触限值 未制定

注:依据GBZ 2.1-2019,本物质目前未列入中国职业接触限值表,操作时建议参考国际标准执行。NOAEL为26,000 ppm。

8.2 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GC-FID或GC-MS)、红外光谱分析法、可燃气体检测仪

8.3 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或局部排风。
  •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 在可能发生大量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和照明设施。
  • 所有金属设备应可靠接地,防止静电积聚。

8.4 个体防护装备

呼吸系统防护:

  • 一般情况下(空气中浓度低于限值):不需要特殊防护。
  • 浓度较高时:建议佩戴半面罩式防毒面具(有机蒸气滤毒盒)。
  • 高浓度环境或紧急事态抢救/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
  • 进入密闭空间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足时须佩戴SCBA。

眼睛防护:

  • 必须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或护目镜/面屏,防止液体飞溅和蒸气刺激。

皮肤防护:

  • 手部防护:戴防化学品渗透手套(如丁腈橡胶手套),接触液化气体时加戴耐低温保温手套。
  •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接触液体时穿防寒服。
  •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穿防静电鞋;避免高浓度吸入。

8.5 卫生措施

  • 工作后及时脱去污染衣物,洗净皮肤。
  •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 工作场所配备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
  • 工作服应存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带至生活区。

9 理化特性

9.1 基本理化性质

外观与性状 无色液体,有轻微的醚味;常温下(25℃)为液体(沸点40.2℃,高于室温),为低蒸气压液体
气味阈值 无可用数据(轻微醚味)
pH值 无意义(非水溶性液体)
熔点 / 凝固点 -58 ℃(-72.4 ℉)
沸点/沸程(101.3 kPa) 40.2 ℃(104.4 ℉)(常温下为液体)
闪点(闭杯) -27 ℃(-16.6 ℉)(高度易燃)
蒸发速率 无可用数据
易燃性(液体) 高度易燃(类别2)
爆炸上限/下限 下限3.6%(体积比)/ 上限13.3%(体积比)
蒸气压(25℃) 12 kPa(饱和蒸气压)
蒸气密度(空气=1) 约5.73(比空气重)
相对密度(液体,25℃) 1.270 g/cm³
溶解性 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有机溶剂
辛醇/水分配系数(log P) 约2.74(估算值)
自燃温度 405 ℃(761 ℉)
分解温度 >300℃开始热分解
黏度(液体,25℃) 约0.48 mPa·s
表面张力(25℃,液体) 约10.3 mN/m

9.2 热力学性质

临界温度 186.9 ℃(368.4 ℉)
临界压力 2730 kPa(2.73 MPa / 395.9 psia)
临界密度 0.470 g/cm³
汽化热(沸点下) 180 kJ/kg
液体比热(25℃) 1.31 kJ/(kg·℃)
亨利定律常数(25℃) 约5.0×10⁻¹ mol/(m³·Pa)(估算值)

9.3 其他安全数据

ASHRAE安全级别 A2(低毒可燃)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 0(完全不破坏臭氧层,详见第12.6节)
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年) 约794(详见第12.6节)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10.1 反应性

常温常压下化学性质较稳定,但具有高度易燃性。

10.2 化学稳定性

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稳定,但需远离火源和热源。

10.3 危险反应的可能性

  • 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3.6%~13.3%),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 在高温下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氟化氢、一氧化碳和氟光气等。
  • 与碱金属、碱土金属及铝粉等活泼金属在高温或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反应。
  • 与强氧化剂可能发生剧烈反应。

10.4 应避免的条件

高温、明火、火花、静电、直接热源、容器超压

10.5 禁配物

活泼金属(钠、钾、钙、铝粉、镁粉等)、强氧化剂

10.6 危险的分解产物

氟化氢(HF)、一氧化碳(CO)、氟光气(COF₂)、其他含氟化合物

10.7 聚合危害

不会发生聚合反应。

11 毒理学信息

11.1 急性毒性

大鼠吸入LC50(4小时) 100,500 ppm(10.05%体积)
小鼠吸入LC50(2小时) 无可用数据
兔经皮LD50 >2000 mg/kg(估计低毒)

11.2 皮肤刺激/腐蚀

液体接触可造成皮肤刺激(GHS分类:类别2)。液化气体接触可造成冻伤(物理性损伤)。不属于化学腐蚀性物质。

11.3 眼睛刺激/腐蚀

液体或蒸气接触可造成眼睛刺激。液化气体接触可造成严重冻伤和角膜损伤。

11.4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

无致敏性报告。现有动物试验和人群调查数据未显示致敏作用。

11.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体外和体内试验(Ames试验、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微核试验等)均未显示致突变作用。

11.6 致癌性

无充分证据表明具有致癌性。

  • IARC(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未列入
  • ACGIH(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未列入
  • EPA(美国环保署):未列入

11.7 生殖毒性

动物试验显示,在NOAEL(26,000 ppm)以下未见明显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无人类生殖毒性数据。

11.8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 麻醉效应(类别3):高浓度吸入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表现为眩晕、嗜睡、头痛、意识障碍。
  • 心脏影响: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尤其是在应激或运动状态下(儿茶酚胺致敏作用)。

11.9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反复低浓度接触未见明显靶器官毒性。动物长期吸入试验(NOAEL 26,000 ppm)未观察到明确的器官损伤。

11.10 吸入危害

液态误食后如发生呕吐,可能引起误吸性肺炎。高浓度蒸气吸入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心脏致敏。

12 生态学信息

12.1 生态毒性

鱼类急性毒性(LC50,96h) >100 mg/L(对鱼类低毒)
溞类急性毒性(EC50,48h) >100 mg/L
藻类生长抑制(EC50,72h) >100 mg/L
细菌毒性 无可用数据

12.2 持久性和降解性

  • 大气中降解:主要通过与羟基自由基反应降解,大气寿命约8.6年。
  • 生物降解性:难生物降解(不易被微生物分解)。
  • 水解:常温下不易水解。
  • 光解:大气中可被光化学降解。

12.3 生物蓄积潜力

log P ≈ 2.74,生物蓄积性低(低于生物富集阈值log P=4.5)。

12.4 土壤中的迁移性

液态物质在水中溶解度低,部分可挥发至大气。进入土壤后部分挥发,部分滞留于土壤中。

12.5 PBT和vPvB评价结果

不满足PBT(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蓄积性)标准。

12.6 其他环境有害作用

  •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0(完全不破坏臭氧层,属于HFC类非ODS物质)
  • 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年时间尺度):约794(相对于CO₂=1)
  • 大量释放会对全球变暖产生影响,应控制排放,优先回收利用。
  • 不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P=0),但属于《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HFC类温室气体。

13 废弃处置

13.1 废物处理方法

产品/残留物:

  • 严禁直接排放至大气中(温室气体)。
  • 优先采用回收再生方式处理,经净化提纯后循环使用(推荐方案)。
  • 不能回收的,应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置。
  • 可采用高温焚烧法处理,焚烧炉排出的氟化物通过碱性洗涤器吸收除去。
  • 焚烧时注意防止蒸气爆炸,控制进料速率。
  • 禁止排入下水道、水体或土壤。

污染的包装:

  • 空容器应交回供应商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擅自丢弃或切割。
  • 空容器仍有残余液体和蒸气时,按危险废物管理。
  • 容器需排空蒸气后方可处置。

13.2 废弃注意事项

  •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
  • 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见第8部分)。
  • 确保通风良好,远离火源,防止蒸气积聚。
  • 废弃处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 应保留废弃处置记录。

14 运输信息

14.1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

3163(液化气体,n.o.s.,含1,1,1,3,3-五氟丁烷)

14.2 联合国运输名称

中文:液化气体,n.o.s.(1,1,1,3,3-五氟丁烷)

英文:LIQUEFIED GAS, N.O.S. (1,1,1,3,3-Pentafluorobutane)

14.3 运输危险性分类

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注意:R365mfc虽按UN 3163第2.2类运输,但该物质具有高度可燃性(闪点-27℃,爆炸极限3.6%~13.3%),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远离火源和热源。

14.4 包装类别

不适用(第2类气体无包装类别划分)

14.5 包装标志

  • 主要危险性标志:非易燃无毒气体标志(绿色,2.2类)
  • 副危险性标志:建议加贴"易燃"警示标志

14.6 包装方法

  • 钢质气瓶(无缝钢瓶)或专用压力容器,钢瓶必须符合GB 5099等相关国家标准。
  • 常见包装规格:10kg、50kg、400kg、800kg钢瓶/压力罐。
  • 充装系数不大于0.94 kg/L。
  • 容器需配备安全泄压装置。

14.7 不同运输方式的特殊要求

道路运输(GB/T 12268):

  • 运输车辆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 钢瓶必须戴好瓶帽和防震圈。
  • 钢瓶一般平放,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防护栏板。
  • 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 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禁止溜放。
  • 棚车运输,钢瓶直立或平放固定。

海洋运输(IMDG规则):

  • UN 3163,第2.2类
  • 海洋污染物:否
  • 积载类:A(可舱面或舱内积载),但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航空运输(ICAO/IATA DGR):

  • UN 3163,第2.2类
  • 非易燃无毒气体(注:具有可燃性,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 客机/货机均可运输(须符合包装数量限制)

14.8 运输注意事项

  • 严禁与氧化剂、活泼金属、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
  •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
  •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 运输过程中容器应可靠固定,防止碰撞和倾倒。

15 法规信息

15.1 中国法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入管理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GHS分类和标签标准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MSDS编制标准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使用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气瓶安全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含温室气体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不属于受控物质(ODP=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15.2 国际法规

  • 联合国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8修订版
  • 《蒙特利尔议定书》:不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P=0)
  • 《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R365mfc列入HFC受控物质清单,逐步减排管控
  • 《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列入温室气体清单(HFC类)
  • 欧盟REACH法规(EC 1907/2006):列入注册物质
  • 欧盟CLP法规(EC 1272/2008):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 欧盟F-Gas法规(EC 517/2014):含氟温室气体管控法规
  • 美国EPA SNAP计划:批准用于发泡剂应用
  • 美国OSHA HCS 2012 (US-Gefahrstoffkennzeichnung):危险性沟通标准
  • 美国DOT 49 CFR:危险货物运输法规
  • ADR/RID:欧洲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
  • IMDG-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 IATA DGR: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

16 其他信息

16.1 参考文献

  • NIOSH-Taschenführer für chemische Gefahren
  • NOAA CAMEO Chemicals Datenbank
  • PubChem-Verbindungsdatenbank (CID 9683)
  • ASHRAE-Handbuch - Kälteanlagen und Anwendungen
  • IPCC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AR5) — GWP数据来源
  •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 GB 30000系列《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第8修订版
  • 《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

16.2 缩略语说明

缩略语 全称
SDS/MSDS 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GHS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CAS 化学文摘社(编号)
UN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ODP 臭氧消耗潜能值
GWP 全球变暖潜能值
LC50 半数致死浓度
LD50 半数致死剂量
NOAEL 未观察到不良效应水平
WEEL 工作场所环境暴露水平
SCBA 自给式呼吸器
PBT 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
HFC 氢氟碳化物
mfc 改良的发泡剂(modified foam blowing compound)

16.3 免责声明

本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根据GB/T 16483-2008和联合国GHS标准编制,旨在提供产品的安全使用、操作和处置指导。 该信息仅作为安全操作指南,不构成对产品规格或性能的保证。使用者应根据具体使用场景和当地法规要求判断其适用性,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因使用本说明书信息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编制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的数据可能随新的研究成果和法规变化而更新,建议定期查阅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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