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1 产品标识符
| 化学品中文名称 | 1,1,1,3,3-五氟丁烷 |
|---|---|
| 化学品英文名称 | 1,1,1,3,3-Pentafluorobutane |
| 商品名/别名 | R365mfc、HFC-365mfc、五氟丁烷、HFC 365mfc、Genetron 365mfc |
| CAS号 | 406-58-6 |
| UN编号 | 3163(液化气体,n.o.s.) |
| 危险货物编号 | 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注:本品具有可燃性,运输需特别标注可燃性危害) |
| 分子式 | C4H5F5(CF3CH2CF2CH3) |
| 分子量 | 166.07 g/mol |
| 主要用途 | 聚氨酯泡沫发泡剂(主要用途)、离心式冷水机组制冷剂、气雾剂、灭火剂组分、有机朗肯循环工质等 |
1.2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生产者、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杭州乌拉化工有限公司 |
|---|---|
| 企业英文名称 | Hangzhou Wula Chemical Co., Ltd.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潭路7号 |
| 邮政编码 | 311100 |
| 联系电话 | 0571-87024025 |
| 传真号码 | 0571-87024025 |
| 电子邮箱 | safety@wulachem.cn |
1.3 应急咨询电话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0532-83889090(24小时)
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咨询:0571-88071797
供应商应急联系电话:0571-87024025
2 危险性概述
2.1 GHS危险性类别
- 易燃液体(物理危害) — 类别 2
- 皮肤刺激(健康危害) — 类别 2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健康危害,麻醉效应) — 类别 3
注:R365mfc为ASHRAE A2类(可燃)制冷剂/发泡剂。常温下(25℃)为液体(沸点40.2℃),具有易燃性,闪点低至-27℃,属于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2 GHS标签要素
信号词:危险
危险性说明(危険有害性情報(危険有害性情報(危険有害性情報(Hazard Statements)))):
- H225 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
- H315 造成皮肤刺激。
- H336 可能导致嗜睡或眩晕。
防范说明(注意書き(注意書き(注意書き(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 P101 如需就医,请携带产品容器或标签。
- P102 必须在阅读并了解所有安全预防措施之后才可操作。
- P210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禁止吸烟。
- P271 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
- P280 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护目镜/戴面罩。
- P304+P340 如误吸入:将患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舒适姿势休息。
- P312 如感觉不适,拨打中毒急救中心或联系医生。
- P403+P235 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保持低温。
- P501 通过授权的废物处理设施处置内装物/容器。
2.3 其他危险性
- 蒸气比空气重(蒸气密度约为空气的5.73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着火回燃。
- 本品为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7℃,爆炸极限3.6%~13.3%(空气中体积比),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遇高温或明火会分解产生有毒、腐蚀性气体(氟化氢、一氧化碳、氟光气等)。
- 容器受热后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心致敏效应)。
3 成分/组成信息
3.1 物质/混合物
本产品为纯物质。
3.2 成分信息
| 组分名称 | CAS号 | 浓度(质量分数) |
|---|---|---|
| 1,1,1,3,3-五氟丁烷 | 406-58-6 | ≥99.5% |
3.3 杂质信息
| 杂质项目 | 规格限值 |
|---|---|
| 酸度(以HCl计) | ≤1 ppm |
| 水分 | ≤10 ppm |
| 蒸发残留物 | ≤100 ppm |
| 不凝气体 | ≤1.5% |
| 氯化物 | 合格 |
4 急救措施
4.1 必要的急救措施描述
一般建议:立即将患者撤离污染区域,保持温暖和安静。向现场医生出示此安全技术说明书。
吸入:
- 迅速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 如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建议使用球囊面罩或口袋面罩,避免口对口)。
- 如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CPR)。
- 注意保暖和休息,密切观察病情。
- 立即就医。
皮肤接触:
- 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大量肥皂水和清水冲洗皮肤。
- 如出现皮肤刺激或皮疹,就医。
- 如接触液化气体导致冻伤,立即用大量温水(37~40℃)冲洗冻伤部位促进复温,禁止使用热水或直接加热。
- 避免摩擦冻伤部位,用无菌敷料覆盖创面,立即就医。
眼睛接触:
- 立即翻开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
- 冲洗时注意翻开上下眼睑,确保眼球各部位均得到彻底清洗。
- 如有隐形眼镜,在冲洗前取出(如可行)。
- 立即就医,最好是眼科医生。
食入:
本品常温下为液体。如不慎食入,切勿催吐。立即漱口,给患者饮水(约200~300 mL),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就医。如呕吐发生,应使患者前倾,防止误吸。
4.2 最重要的症状和健康影响
- 急性吸入:眩晕、嗜睡、头痛、恶心、运动失调、意识丧失、心律失常。
- 皮肤接触:皮肤刺激、红肿;液化气体接触可致冻伤。
- 眼睛接触:刺激、流泪、红肿;液化气体接触可致严重冻伤和角膜损伤。
- 食入:可能引起消化道刺激、恶心、呕吐;误吸可导致化学性肺炎。
4.3 及时的医疗处理和所需的特殊处理的说明和指示
- 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氧气。
- 注意心脏监护,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
- 避免使用肾上腺素类儿茶酚胺药物(可能增加心肌对氟烃的敏感性,诱发心室颤动)。
- 冻伤按常规冻伤处理,温水(37~40℃)复温,严禁干热或摩擦。
- 食入后如发生误吸性肺炎,按化学性肺炎处理。
5 消防措施
5.1 灭火介质
适用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雾状水。
不适用灭火剂:直流水柱(对于液体火源,直流水可能扩散火势)。
5.2 特别危险性
- 本品为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7℃,自燃温度405℃,爆炸极限3.6%~13.3%(空气中体积比)。
- 蒸气比空气重,可在低洼处积聚,遇火源着火回燃。
- 在高温下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氟化氢、一氧化碳、氟光气等腐蚀性有害气体。
- 容器受热内压升高,可能导致爆裂。
- 与碱金属、碱土金属及铝粉等活泼金属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反应。
5.3 有害燃烧产物
氟化氢(HF)、一氧化碳(CO)、氟光气(COF₂)、其他含氟化合物
5.4 灭火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
-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穿全身防火防毒服。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喷水冷却火场中的容器,直至灭火结束。
-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发出声音,必须立即撤离。
- 隔离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使用泡沫或雾状水灭火,避免使用直流水柱。
- 注意防止消防废水进入下水道和水体。
6 泄漏应急处理
6.1 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 消除所有点火源(明火、电火花、静电等),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SCBA),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 从上风处进入现场。
-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 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
6.2 环境保护措施
- 防止液体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空间(蒸气有爆炸危险)。
- 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土壤和排水系统。
- 大量泄漏时应注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尽量回收处理。
- 在安全条件下合理通风,加速蒸气扩散。
6.3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
- 少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收集于密闭容器中。加强通风,加速蒸气扩散。
- 大量泄漏:
-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防止扩散。
- 使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 使用专用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 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
- 容器泄漏处置:如容器无法关闭,联系供应商专业处理。
6.4 参考
参见第8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和第13部分(废弃处置)。
7 操作处置与储存
7.1 操作注意事项
- 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局部排风条件。
-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 避免与氧化剂、活泼金属接触。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容器及附件破损,严禁抛、滑、滚、碰。
-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工作场所严禁进食和饮水。
- 接触液体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和护目镜,防止冻伤和皮肤刺激。
- 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 m/s),并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7.2 安全储存的条件,包括任何不兼容性
-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易燃液体专用库房。
-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应与氧化剂、活泼金属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 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容器应密封存放,妥善固定,防止倾倒。
-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 储存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
-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7.3 特定用途
仅限工业用途,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主要用于聚氨酯硬质泡沫的发泡剂,也用作制冷剂和气雾剂。禁止用于食品直接接触、医疗吸入等未经批准的用途。
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8.1 职业接触限值
| 中国职业接触限值(OEL) | 未制定法定限值。建议参考AIHA WEEL:500 ppm(TWA,8小时) |
|---|---|
| 美国AIHA WEEL-TWA | 500 ppm(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
| 美国OSHA PEL-TWA | 未制定 |
| 德国MAK | 500 ppm(参考值) |
| 生物接触限值 | 未制定 |
注:依据GBZ 2.1-2019,本物质目前未列入中国职业接触限值表,操作时建议参考国际标准执行。NOAEL为26,000 ppm。
8.2 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GC-FID或GC-MS)、红外光谱分析法、可燃气体检测仪
8.3 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或局部排风。
-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 在可能发生大量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和照明设施。
- 所有金属设备应可靠接地,防止静电积聚。
8.4 个体防护装备
呼吸系统防护:
- 一般情况下(空气中浓度低于限值):不需要特殊防护。
- 浓度较高时:建议佩戴半面罩式防毒面具(有机蒸气滤毒盒)。
- 高浓度环境或紧急事态抢救/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
- 进入密闭空间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足时须佩戴SCBA。
眼睛防护:
- 必须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或护目镜/面屏,防止液体飞溅和蒸气刺激。
皮肤防护:
- 手部防护:戴防化学品渗透手套(如丁腈橡胶手套),接触液化气体时加戴耐低温保温手套。
-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接触液体时穿防寒服。
-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穿防静电鞋;避免高浓度吸入。
8.5 卫生措施
- 工作后及时脱去污染衣物,洗净皮肤。
-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 工作场所配备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
- 工作服应存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带至生活区。
9 理化特性
9.1 基本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液体,有轻微的醚味;常温下(25℃)为液体(沸点40.2℃,高于室温),为低蒸气压液体 |
|---|---|
| 气味阈值 | 无可用数据(轻微醚味) |
| pH值 | 无意义(非水溶性液体) |
| 熔点 / 凝固点 | -58 ℃(-72.4 ℉) |
| 沸点/沸程(101.3 kPa) | 40.2 ℃(104.4 ℉)(常温下为液体) |
| 闪点(闭杯) | -27 ℃(-16.6 ℉)(高度易燃) |
| 蒸发速率 | 无可用数据 |
| 易燃性(液体) | 高度易燃(类别2) |
| 爆炸上限/下限 | 下限3.6%(体积比)/ 上限13.3%(体积比) |
| 蒸气压(25℃) | 12 kPa(饱和蒸气压) |
| 蒸气密度(空气=1) | 约5.73(比空气重) |
| 相对密度(液体,25℃) | 1.270 g/cm³ |
| 溶解性 | 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有机溶剂 |
| 辛醇/水分配系数(log P) | 约2.74(估算值) |
| 自燃温度 | 405 ℃(761 ℉) |
| 分解温度 | >300℃开始热分解 |
| 黏度(液体,25℃) | 约0.48 mPa·s |
| 表面张力(25℃,液体) | 约10.3 mN/m |
9.2 热力学性质
| 临界温度 | 186.9 ℃(368.4 ℉) |
|---|---|
| 临界压力 | 2730 kPa(2.73 MPa / 395.9 psia) |
| 临界密度 | 0.470 g/cm³ |
| 汽化热(沸点下) | 180 kJ/kg |
| 液体比热(25℃) | 1.31 kJ/(kg·℃) |
| 亨利定律常数(25℃) | 约5.0×10⁻¹ mol/(m³·Pa)(估算值) |
9.3 其他安全数据
| ASHRAE安全级别 | A2(低毒可燃) |
|---|---|
|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 | 0(完全不破坏臭氧层,详见第12.6节) |
| 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年) | 约794(详见第12.6节) |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10.1 反应性
常温常压下化学性质较稳定,但具有高度易燃性。
10.2 化学稳定性
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稳定,但需远离火源和热源。
10.3 危险反应的可能性
- 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3.6%~13.3%),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 在高温下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氟化氢、一氧化碳和氟光气等。
- 与碱金属、碱土金属及铝粉等活泼金属在高温或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反应。
- 与强氧化剂可能发生剧烈反应。
10.4 应避免的条件
高温、明火、火花、静电、直接热源、容器超压
10.5 禁配物
活泼金属(钠、钾、钙、铝粉、镁粉等)、强氧化剂
10.6 危险的分解产物
氟化氢(HF)、一氧化碳(CO)、氟光气(COF₂)、其他含氟化合物
10.7 聚合危害
不会发生聚合反应。
11 毒理学信息
11.1 急性毒性
| 大鼠吸入LC50(4小时) | 100,500 ppm(10.05%体积) |
|---|---|
| 小鼠吸入LC50(2小时) | 无可用数据 |
| 兔经皮LD50 | >2000 mg/kg(估计低毒) |
11.2 皮肤刺激/腐蚀
液体接触可造成皮肤刺激(GHS分类:类别2)。液化气体接触可造成冻伤(物理性损伤)。不属于化学腐蚀性物质。
11.3 眼睛刺激/腐蚀
液体或蒸气接触可造成眼睛刺激。液化气体接触可造成严重冻伤和角膜损伤。
11.4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
无致敏性报告。现有动物试验和人群调查数据未显示致敏作用。
11.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体外和体内试验(Ames试验、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微核试验等)均未显示致突变作用。
11.6 致癌性
无充分证据表明具有致癌性。
- IARC(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未列入
- ACGIH(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未列入
- EPA(美国环保署):未列入
11.7 生殖毒性
动物试验显示,在NOAEL(26,000 ppm)以下未见明显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无人类生殖毒性数据。
11.8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 麻醉效应(类别3):高浓度吸入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表现为眩晕、嗜睡、头痛、意识障碍。
- 心脏影响: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尤其是在应激或运动状态下(儿茶酚胺致敏作用)。
11.9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反复低浓度接触未见明显靶器官毒性。动物长期吸入试验(NOAEL 26,000 ppm)未观察到明确的器官损伤。
11.10 吸入危害
液态误食后如发生呕吐,可能引起误吸性肺炎。高浓度蒸气吸入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心脏致敏。
12 生态学信息
12.1 生态毒性
| 鱼类急性毒性(LC50,96h) | >100 mg/L(对鱼类低毒) |
|---|---|
| 溞类急性毒性(EC50,48h) | >100 mg/L |
| 藻类生长抑制(EC50,72h) | >100 mg/L |
| 细菌毒性 | 无可用数据 |
12.2 持久性和降解性
- 大气中降解:主要通过与羟基自由基反应降解,大气寿命约8.6年。
- 生物降解性:难生物降解(不易被微生物分解)。
- 水解:常温下不易水解。
- 光解:大气中可被光化学降解。
12.3 生物蓄积潜力
log P ≈ 2.74,生物蓄积性低(低于生物富集阈值log P=4.5)。
12.4 土壤中的迁移性
液态物质在水中溶解度低,部分可挥发至大气。进入土壤后部分挥发,部分滞留于土壤中。
12.5 PBT和vPvB评价结果
不满足PBT(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蓄积性)标准。
12.6 其他环境有害作用
-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0(完全不破坏臭氧层,属于HFC类非ODS物质)
- 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年时间尺度):约794(相对于CO₂=1)
- 大量释放会对全球变暖产生影响,应控制排放,优先回收利用。
- 不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P=0),但属于《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HFC类温室气体。
13 废弃处置
13.1 废物处理方法
产品/残留物:
- 严禁直接排放至大气中(温室气体)。
- 优先采用回收再生方式处理,经净化提纯后循环使用(推荐方案)。
- 不能回收的,应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置。
- 可采用高温焚烧法处理,焚烧炉排出的氟化物通过碱性洗涤器吸收除去。
- 焚烧时注意防止蒸气爆炸,控制进料速率。
- 禁止排入下水道、水体或土壤。
污染的包装:
- 空容器应交回供应商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擅自丢弃或切割。
- 空容器仍有残余液体和蒸气时,按危险废物管理。
- 容器需排空蒸气后方可处置。
13.2 废弃注意事项
-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
- 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见第8部分)。
- 确保通风良好,远离火源,防止蒸气积聚。
- 废弃处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 应保留废弃处置记录。
14 运输信息
14.1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
3163(液化气体,n.o.s.,含1,1,1,3,3-五氟丁烷)
14.2 联合国运输名称
中文:液化气体,n.o.s.(1,1,1,3,3-五氟丁烷)
英文:LIQUEFIED GAS, N.O.S. (1,1,1,3,3-Pentafluorobutane)
14.3 运输危险性分类
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14.4 包装类别
不适用(第2类气体无包装类别划分)
14.5 包装标志
- 主要危险性标志:非易燃无毒气体标志(绿色,2.2类)
- 副危险性标志:建议加贴"易燃"警示标志
14.6 包装方法
- 钢质气瓶(无缝钢瓶)或专用压力容器,钢瓶必须符合GB 5099等相关国家标准。
- 常见包装规格:10kg、50kg、400kg、800kg钢瓶/压力罐。
- 充装系数不大于0.94 kg/L。
- 容器需配备安全泄压装置。
14.7 不同运输方式的特殊要求
道路运输(GB/T 12268):
- 运输车辆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 钢瓶必须戴好瓶帽和防震圈。
- 钢瓶一般平放,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防护栏板。
- 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 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禁止溜放。
- 棚车运输,钢瓶直立或平放固定。
海洋运输(IMDG规则):
- UN 3163,第2.2类
- 海洋污染物:否
- 积载类:A(可舱面或舱内积载),但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航空运输(ICAO/IATA DGR):
- UN 3163,第2.2类
- 非易燃无毒气体(注:具有可燃性,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 客机/货机均可运输(须符合包装数量限制)
14.8 运输注意事项
- 严禁与氧化剂、活泼金属、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
-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
-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 运输过程中容器应可靠固定,防止碰撞和倾倒。
15 法规信息
15.1 中国法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入管理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GHS分类和标签标准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MSDS编制标准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使用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气瓶安全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含温室气体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不属于受控物质(ODP=0)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15.2 国际法规
- 联合国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8修订版
- 《蒙特利尔议定书》:不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P=0)
- 《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R365mfc列入HFC受控物质清单,逐步减排管控
- 《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列入温室气体清单(HFC类)
- 欧盟REACH法规(EC 1907/2006):列入注册物质
- 欧盟CLP法规(EC 1272/2008):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 欧盟F-Gas法规(EC 517/2014):含氟温室气体管控法规
- 美国EPA SNAP计划:批准用于发泡剂应用
- 美国OSHA HCS 2012(米国危険通信規格)(米国危険通信規格)(米国危険通信規格):危险性沟通标准
- 美国DOT 49 CFR:危险货物运输法规
- ADR/RID:欧洲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
- IMDG コード(海上危険物規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 IATA DGR: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
16 其他信息
16.1 参考文献
- NIOSH 化学物質危険性ポケットガイド
- NOAA CAMEO 化学品データベース
- PubChem 化合物データベース (CID 9683)
- ASHRAE ハンドブック―冷凍システムおよび応用
- IPCC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AR5) — GWP数据来源
-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 GB 30000系列《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第8修订版
- 《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
16.2 缩略语说明
| 缩略语 | 全称 |
|---|---|
| SDS/MSDS | 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 GHS |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
| CAS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 UN |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
| ODP | 臭氧消耗潜能值 |
| GWP | 全球变暖潜能值 |
| LC50 | 半数致死浓度 |
| LD50 | 半数致死剂量 |
| NOAEL | 未观察到不良效应水平 |
| WEEL | 工作场所环境暴露水平 |
| SCBA | 自给式呼吸器 |
| PBT | 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 |
| HFC | 氢氟碳化物 |
| mfc | 改良的发泡剂(modified foam blowing compound) |
16.3 免责声明
本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根据GB/T 16483-2008和联合国GHS标准编制,旨在提供产品的安全使用、操作和处置指导。 该信息仅作为安全操作指南,不构成对产品规格或性能的保证。使用者应根据具体使用场景和当地法规要求判断其适用性,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因使用本说明书信息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编制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的数据可能随新的研究成果和法规变化而更新,建议定期查阅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