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270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MSDS) 丙烯(R1270 / Propylene / Propene) CAS号:115-07-1 UN编号:1077 编制日期:2026年8月29日 版本:V1.0 展开全部 / 收起全部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1 产品标识符 化学品中文名称 丙烯( propene,1-丙烯) 化学品英文名称 Propylene (Propene) 商品名/别名 R1270、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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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说明书(SDS/MSDS)
丙烯(R1270 / Propylene / Propene)
CAS号:115-07-1UN编号:1077编制日期:2026年8月29日版本:V1.0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1.1 产品标识符

化学品中文名称 丙烯( propene,1-丙烯)
化学品英文名称 Propylene (Propene)
商品名/别名 R1270、HC-1270、丙烯、Propene、Methylethylene、1-Propene
CAS号 115-07-1
UN编号 1077(丙烯,易燃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 21020(第2.1类 易燃气体)
分子式 C3H6(CH2=CHCH3
分子量 42.08 g/mol
主要用途 制冷剂(商用/工业制冷)、化工原料(聚丙烯、环氧丙烷、丙烯腈等生产)、燃料、焊接切割气体

1.2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生产者、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 杭州乌拉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英文名称 Hangzhou Wula Chemical Co., Ltd.
企业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潭路7号
邮政编码 311100
联系电话 0571-87024025
传真号码 0571-87024025
电子邮箱 safety@wulachem.cn

1.3 应急咨询电话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0532-83889090(24小时)

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咨询:0571-88071797

供应商应急联系电话:0571-87024025

2 危险性概述

2.1 GHS危险性类别

危险性分类:
  • 易燃气体(物理危害) — 类别 1A(极度易燃)
  • 加压气体(物理危害) — 液化气体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健康危害,麻醉效应) — 类别 3
  • 致癌性(健康危害) — 类别 1B(高浓度长期接触条件下)
  • 对水生生物毒性-急性(环境危害) — 类别 1

注:致癌性分类(H350)基于动物实验中高浓度(≥6,000 ppm)长期接触导致肾脏肿瘤的证据。丙烯在体内代谢为环氧丙烷(2类致癌物),为其致癌机制。在正常职业暴露条件下(低于TLV),致癌风险不显著。

2.2 GHS标签要素

GHS02 易燃
GHS04 加压气体
GHS07 警告
GHS08 健康危害
GHS09 环境

信号词:危险

危险性说明(Hazard Statements):
  • H220 极度易燃气体。
  • H280 内装加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 H336 可能导致嗜睡或眩晕。
  • H350 可能致癌(高浓度长期接触条件下)。
  • H400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 P101 如需就医,请随身携带产品容器或标签。
  • P102 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 P201 使用前获取特别指示。
  • P210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和其他火源。禁止吸烟。
  • P271 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
  • P308+P313 如接触到或有疑虑:求医/就诊。
  • P377 泄漏气体着火:除非能安全止漏,否则切勿灭火。
  • P381 如发生泄漏,消除一切点火源。
  • P391 收集泄漏物。
  • P403 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 P410+P403 防日晒。存放在通风良好处。
  • P405 存放处须加锁。
  • P501 按当地法规处置内装物/容器。

2.3 其他危险性

极度易燃气体警示:
  • 本品为A3级高可燃性制冷剂(ASHRAE安全组),爆炸极限极宽(2.0%~11.1%),闪点极低(-108℃),极少量泄漏即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 蒸气比空气重(蒸气密度约为空气的1.45倍),能在低洼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回燃。
  • 制冷剂级丙烯不加臭味剂,泄漏后无法通过嗅觉发现,必须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高浓度下可导致缺氧窒息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眩晕、嗜睡、意识丧失)。
  • 液化气体接触皮肤或眼睛可造成严重冻伤。
  • 高浓度长期接触存在致癌风险(IARC Group 2B),丙烯在体内代谢为环氧丙烷(直接作用的遗传毒性致癌物)。
  • 钢瓶受热后压力急剧增大,存在沸腾液体膨胀蒸气爆炸(BLEVE)的危险。
  • 丙烯为烯烃类化合物,含碳碳双键,化学性质较烷烃(如丙烷、异丁烷)更活泼。

3 成分/组成信息

3.1 物质/混合物

本产品为纯物质。

3.2 成分信息

组分名称 CAS号 浓度(质量分数)
丙烯(Propylene) 115-07-1 ≥99.5%(制冷剂级)

3.3 杂质信息

杂质项目 规格限值
水分 ≤10 ppm
酸度(以HCl计) ≤1 ppm
蒸发残留物 ≤100 ppm
不凝气体(25℃,体积分数) ≤1.5%
硫化物 ≤1 ppm
丙烷、乙烷等其他烃类 ≤0.5%
甲基乙炔(丙炔) ≤5 ppm(安全限值,防止聚合)

注:丙烯为不饱和烯烃,化学性质较活泼。制冷剂级丙烯需严格控制炔烃杂质含量(如甲基乙炔),以防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聚合反应。

4 急救措施

4.1 必要的急救措施描述

一般建议:立即将患者撤离污染区域,保持温暖和安静。向现场医生出示此安全技术说明书。注意:进入泄漏区域前须确认无爆炸危险。

吸入:

  • 迅速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 如呼吸困难,给予吸氧。
  •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建议使用球囊面罩,避免口对口)。
  • 如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CPR)。
  • 注意保暖和休息,密切观察病情。
  • 立即就医。告知医生可能存在致癌物质暴露。

皮肤接触(冻伤):

  • 立即用大量温水(37~40℃)冲洗冻伤部位,促进复温。
  • 禁止使用热水(>40℃)或直接加热(如电热器)。
  • 避免摩擦冻伤部位,以免加重组织损伤。
  • 小心去除冻结的衣物,如衣物与皮肤粘连,切勿强行剥离,可剪除周围衣物。
  • 用无菌敷料覆盖创面。
  • 立即就医。

眼睛接触:

  • 立即翻开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
  • 冲洗时注意翻开上下眼睑,确保眼球各部位均得到彻底清洗。
  • 如有隐形眼镜,在冲洗前取出(如可行)。
  • 立即就医,最好是眼科医生。

食入:

本品常温下为气体,食入可能性极低。如误吞液态丙烯(极罕见),切勿催吐,应立即就医。

4.2 最重要的症状和健康影响

  • 急性吸入:眩晕、嗜睡、头痛、恶心、运动失调、意识丧失、心律失常;高浓度可致窒息。
  • 皮肤接触液体:冻伤(皮肤发白、变硬、疼痛、水疱)。
  • 眼睛接触液体:严重冻伤、角膜损伤、视力障碍。
  • 长期高浓度暴露:存在致癌风险(肾脏肿瘤),丙烯代谢产物环氧丙烷具有遗传毒性。

4.3 及时的医疗处理和所需的特殊处理的说明和指示

医生须知:
  • 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氧气。
  • 注意心脏监护,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
  • 冻伤按常规冻伤处理,温水(37~40℃)复温,严禁干热或摩擦。
  • 长期高浓度暴露者应进行肾脏功能检查和定期体检。
  • 告知患者丙烯的致癌性风险(IARC Group 2B),建议长期健康随访。

5 消防措施

极度易燃气体! 本品为A3级高可燃性制冷剂,爆炸极限极宽(2.0%~11.1%),闪点极低(-108℃),自燃温度455℃。任何点火源(明火、静电、电火花、高温表面)均可引燃或引爆。丙烯爆炸上限高达11.1%,远高于丙烷和异丁烷,爆炸危险性更大。

5.1 灭火介质

适用灭火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水雾(用于冷却容器)。对于大规模气体火灾,首选切断气源后灭火。

不适用灭火剂:直流水柱(可能将火焰吹散,扩大事故范围;直射液态丙烯储罐可能造成飞溅)。

5.2 特别危险性

  • 极度易燃,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2.0%~11.1%,爆炸上限极高)。
  • 蒸气比空气重,可沿地面扩散至远处,遇火源回燃。
  • 钢瓶或储罐受热后内压急剧升高,可能发生沸腾液体膨胀蒸气爆炸(BLEVE),产生冲击波和飞溅碎片。
  • 不完全燃烧可产生一氧化碳(CO)等有毒气体。
  • 在密闭空间内燃烧可导致蒸气爆炸。
  • 燃烧产生的烟雾可能含有刺激性有机物。

5.3 有害燃烧产物

二氧化碳(CO₂)、水(H₂O)、一氧化碳(CO,不完全燃烧时产生)、少量醛类和有机过氧化物

5.4 灭火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

  •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穿全身防火防毒服。
  • 泄漏气体着火时,除非能安全止漏,否则切勿灭火。 继续燃烧可防止气体积聚形成更大规模的爆炸性混合物。止漏后火焰自然熄灭。
  •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 喷水冷却火场中的容器,直至灭火结束。
  •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发出声音,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
  • 隔离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远距离用大量水冷却着火容器,人员保持上风向。

6 泄漏应急处理

极度易燃!泄漏处理首要原则:立即消除所有点火源(明火、静电、电火花、机械火花等),撤离下风向人员,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和设备,使用防爆电器。

6.1 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程序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 立即消除所有点火源:切断电源、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SCBA),穿防静电工作服,戴低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 从上风处进入现场。
  •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如无法关闭阀门,远离泄漏点等待专业处置。
  • 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
  • 使用不发火花的工具。

6.2 环境保护措施

  • 防止气体进入下水道、地下室、电缆沟或密闭空间(极易积聚引发爆炸)。
  •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 避免排放至水体和土壤中。
  • 蒸气比空气重,在低洼处积聚,注意监测可燃气体浓度(LEL)。

6.3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处置材料

  • 少量泄漏:加强通风,加速气体扩散。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监测浓度,确保低于爆炸下限(LEL=2.0%)。
  • 大量泄漏:
    • 立即划定警戒区,疏散下风向人员。
    • 关闭泄漏源阀门(如安全可操作)。
    • 使用专用气体回收装置或火炬系统进行安全处置。
    • 如无法回收,在安全位置点火燃烧(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避免大量气体积聚引发爆炸。
    • 喷水雾稀释蒸气,但禁止直接对泄漏口喷射水流。
  • 钢瓶泄漏处置:将钢瓶移至通风安全处,缓慢释放;若阀门无法关闭,在安全距离外监控,联系供应商专业处理。

6.4 参考

参见第8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和第13部分(废弃处置)。

特别警示:丙烯蒸气密度约为空气的1.45倍,会在低洼处和密闭空间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丙烯爆炸上限高达11.1%,爆炸危险性显著高于丙烷和异丁烷。进入密闭空间或低洼处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浓度(<10% LEL)和氧含量(≥19.5%),并有人监护。禁止一切明火和静电放电。

7 操作处置与储存

7.1 操作注意事项

防爆安全要求:本品为A3级极度易燃气体,操作场所必须满足防爆要求。所有电气设备、照明、通风设施必须为防爆型(Ex等级符合GB 3836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 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局部排风条件。
  •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 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 所有设备、管道、钢瓶必须可靠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 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使用不发火花的铜合金工具)。
  •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
  •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严禁抛、滑、滚、碰。
  • 接触液体时应佩戴保温手套和护目镜,防止冻伤。
  • 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定期检查钢瓶、阀门和管路的密封性,使用检漏液或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漏。
  • 控制工作场所丙烯浓度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减少长期暴露。
  • 丙烯为烯烃,应避免与可引发聚合反应的催化剂(如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接触。

7.2 安全储存的条件,包括任何不兼容性

  •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库房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仓库要求。
  •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应与氧化剂、卤素、强酸、强碱、聚合催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 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钢瓶应直立存放,戴好瓶帽和防震圈,妥善固定,防止倾倒。
  •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开关、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采用防爆型。
  •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 充装系数不大于0.43 kg/L(丙烯)。
  • 储存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易燃气体""可能致癌"安全警示标志。
  • 储存区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3 特定用途

作为制冷剂使用时,仅限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操作。制冷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应符合GB 9237《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R1270制冷系统应尽量减少充注量,采用密闭式设计,配备可燃气体检测装置。长期接触丙烯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肾脏功能检查)。禁止用于食品直接接触、医疗吸入等未经批准的用途。

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8.1 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职业接触限值(OEL) 未制定法定限值。建议空气中氧含量≥19.5%
美国ACGIH TLV-TWA 500 ppm(约860 mg/m³),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ACGIH A3类致癌物)
美国NIOSH REL-TWA 未制定特定限值
美国OSHA PEL-TWA 未制定特定限值
致癌性分类 IARC Group 2B(可能对人类致癌);ACGIH A3(确认动物致癌物,对人类相关性未知)
生物接触限值 未制定

注:丙烯致癌性基于动物实验中极高浓度(6,000~12,000 ppm)终生暴露导致肾脏肿瘤的证据。在正常职业暴露条件下(低于TLV),致癌风险不显著。建议尽量降低暴露浓度。

8.2 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GC-FID或GC-MS);可燃气体检测仪(LEL监测,催化燃烧式或红外式);光离子化检测器(PID)

8.3 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或局部排风。
  •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 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声光报警),报警设定值≤20% LEL。
  • 所有电器设备、照明、通风设施必须为防爆型(符合GB 3836防爆标准)。
  • 所有金属设备、管道、钢瓶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10Ω。
  • 工作场所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材料。
  • 对长期接触丙烯的岗位,应配备个体采样泵进行暴露评估。

8.4 个体防护装备

呼吸系统防护:

  • 一般情况下(空气中浓度低于限值且氧含量正常):不需要特殊防护。
  • 浓度较高或氧含量可能降低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或正压供气式呼吸器。
  • 高浓度环境或紧急事态抢救/撤离时: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SCBA)。
  • 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因高浓度下有缺氧风险,过滤式面具不提供氧气)。

眼睛防护:

  • 一般操作:戴安全护目镜。
  • 接触液体或可能接触液体时:必须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或面屏,防止冻伤。

皮肤防护:

  • 手部防护:接触液体时戴耐低温保温手套(如干冰手套、皮革防寒手套)。
  •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工作服应符合GB 12014防静电标准)。
  • 其他: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入罐、限制性空间作业,须有人监护并配备救援设备。

8.5 卫生措施

  • 工作后及时脱去工作服,洗净皮肤。
  •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 工作场所配备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
  • 长期接触丙烯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9 理化特性

9.1 基本理化性质

外观与性状 无色气体,有轻微石油味;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加压下为无色透明液体
气味阈值 约75 ppm(0.0075%),高于此浓度可察觉气味;制冷剂级丙烯不加臭味剂
pH值 无意义(气体)
熔点 / 凝固点 -185.2 ℃(-301.4 ℉)
沸点/沸程(101.3 kPa) -47.7 ℃(-53.9 ℉)
闪点 -108 ℃(-162.4 ℉)(闭杯)
蒸发速率 快(液体快速蒸发)
易燃性(气体) 极度易燃(类别1A)
爆炸上限 / 下限 上限 11.1% / 下限 2.0%(空气中体积比)
蒸气压(25℃) 1100 kPa(饱和蒸气压)
蒸气密度(空气=1) 1.45(比空气重)
相对密度(液体,25℃) 0.520 g/cm³
溶解性 微溶于水(25℃时约200 mg/L);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
辛醇/水分配系数(log P) 1.77
自燃温度 455 ℃(851 ℉)
分解温度 常温常压下稳定;高温下可发生热解和聚合
黏度(气体,25℃) 约8.3 μPa·s
表面张力(25℃,液体) 约9.8 mN/m
气体比热(25℃,定压) 1.52 kJ/(kg·℃)

9.2 热力学性质

临界温度 91.8 ℃(197.2 ℉)
临界压力 4600 kPa(4.60 MPa / 667.2 psia)
临界密度 0.233 g/cm³
汽化热(沸点下) 437 kJ/kg
液体比热(25℃) 2.58 kJ/(kg·℃)
亨利定律常数(25℃) 7.4×10⁻² mol/(m³·Pa)

9.3 其他安全数据

ASHRAE安全级别 A3(低毒性,高可燃性)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 0(完全不破坏臭氧层,天然制冷剂)
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年) 约2(极低温室效应,天然制冷剂)
燃烧热(低热值) 45.8 MJ/kg
最小点火能 约0.11 mJ(极低,静电放电极易点燃)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10.1 反应性

常温常压下化学性质较稳定,但比烷烃(如丙烷、异丁烷)更活泼,因含碳碳双键(C=C),可发生加成、聚合等反应。

10.2 化学稳定性

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稳定。避免高温、明火、强氧化剂和聚合催化剂。

10.3 危险反应的可能性

  • 与强氧化剂(如液氧、氯气、过氧化氢等)接触可发生剧烈反应,有爆炸危险。
  • 与卤素(氟、氯、溴等)在光照或高温条件下可发生剧烈加成反应。
  • 在催化剂(如齐格勒-纳塔催化剂、酸催化剂)存在下可发生聚合反应,生成聚丙烯。
  • 在高温和高压下可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
  • 与二氧化氮等强氧化性气体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0.4 应避免的条件

高温、明火、火花、静电放电、直接热源、钢瓶超压。避免与聚合催化剂接触。避免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10.5 禁配物

强氧化剂(液氧、氯气、过氧化氢、高锰酸钾、二氧化氮等)、卤素(氟、氯、溴)、强酸、强碱、聚合催化剂(齐格勒-纳塔催化剂、三乙基铝、四氯化钛等)

10.6 危险的分解产物

不完全燃烧时产生一氧化碳(CO)。在高温热解条件下可产生低分子量烃类和碳黑。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不分解。

10.7 聚合危害

在常温常压储存条件下不会发生聚合反应。但在催化剂存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可能发生聚合反应。储存时应避免与聚合催化剂接触,必要时可添加阻聚剂。

11 毒理学信息

11.1 急性毒性

大鼠吸入LC50(4小时) >100,000 ppm(10万ppm,约4%体积浓度;实际无毒,主要危害为窒息和可燃性)
小鼠吸入LC50(2小时) >100,000 ppm
兔经皮LD50 无数据(气体物质)

注:丙烯急性毒性极低,大鼠4小时吸入LC50超过10万ppm,属于实际无毒物质。主要健康危害为可燃性爆炸、单纯窒息和长期高浓度暴露的致癌风险。

11.2 皮肤刺激/腐蚀

气体状态无皮肤刺激。液体接触可造成冻伤(物理性低温损伤),但不属于化学腐蚀性物质。GHS分类:无皮肤腐蚀/刺激分类(仅物理冻伤)。

11.3 眼睛刺激/腐蚀

气体状态无眼刺激。液体接触可造成严重冻伤和角膜损伤。GHS分类:无眼刺激分类(仅物理冻伤)。

11.4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

无致敏性报告。现有动物试验和人群调查数据未显示致敏作用。

11.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丙烯本身不具有遗传毒性。但其在体内的代谢产物环氧丙烷(propylene oxide)具有直接遗传毒性,可引起DNA损伤和基因突变。体外试验(Ames试验等)中丙烯本身未显示致突变作用。

11.6 致癌性

致癌性信息:
  • IARC(国际癌症研究机构):Group 2B(可能对人类致癌)
  • ACGIH(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3类(确认动物致癌物,对人类相关性未知)
  • EPA(美国环保署):尚未正式分类

动物实验显示,大鼠长期暴露于高浓度丙烯(6,000~12,000 ppm,终生暴露)可导致肾脏肿瘤。致癌机制为丙烯在肝脏中经细胞色素P450酶代谢为环氧丙烷(2B类致癌物),后者具有直接遗传毒性。在正常职业暴露条件下(低于TLV 500 ppm),致癌风险不显著。GHS分类:致癌性类别1B(基于高浓度长期接触条件)。

11.7 生殖毒性

现有动物试验数据未显示丙烯具有生殖毒性或发育毒性。在高浓度暴露下未见致畸作用。

11.8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 麻醉效应(类别3):高浓度吸入(>10,000 ppm)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表现为眩晕、嗜睡、头痛、意识障碍。
  • 心脏影响:极高浓度暴露可能导致心律失常,尤其是在应激状态下。
  • 窒息效应:高浓度下置换空气中的氧气,导致缺氧(氧含量<19.5%时出现症状,<6%时可致死)。

11.9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反复低浓度接触(低于TLV)未见明显靶器官毒性。但长期高浓度暴露(动物实验≥6,000 ppm)可导致肾脏肿瘤。建议职业暴露人群定期进行肾脏功能检查。

11.10 吸入危害

气体状态下一般不会导致吸入性肺炎。高浓度吸入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缺氧窒息。

12 生态学信息

12.1 生态毒性

鱼类急性毒性(LC50,96h) 对鱼类具毒性(GHS分类:水生生物毒性-急性1)
溞类急性毒性(EC50,48h) 无详细数据
藻类生长抑制(EC50,72h) 无详细数据
细菌毒性 无可用数据

注:丙烯水溶性较低,实际水生暴露风险有限。GHS水生毒性分类基于类比数据。

12.2 持久性和降解性

  • 大气中降解:主要通过与羟基自由基(·OH)反应降解,大气寿命约14小时(远短于丙烷和异丁烷,快速降解)。
  • 生物降解性:可生物降解(好氧条件下)。
  • 水解:常温下不易水解。
  • 光解:大气中可被光化学快速降解。

12.3 生物蓄积潜力

log P = 1.77,生物蓄积性低(低于生物富集阈值log P=4.5)。

12.4 土壤中的迁移性

气体状态下易挥发,在水中溶解度低。进入土壤后易挥发至大气,不会在土壤中持久存在。

12.5 PBT和vPvB评价结果

不满足PBT(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蓄积性)标准。丙烯大气寿命短(约14小时),不属于持久性物质。

12.6 其他环境有害作用

  •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0(完全不破坏臭氧层,属于天然制冷剂)
  • 全球变暖潜能值(GWP,100年时间尺度):约2(相对于CO₂=1,极低温室效应)
  • R1270是天然有机工质(烯烃类碳氢化合物),对环境友好,ODP=0,GWP极低(约2),是替代氟利昂类制冷剂的环保选择。
  • 丙烯在大气中快速降解(寿命约14小时),不会在环境中持久累积。
  • 不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亦不属于《京都议定书》受控温室气体(GWP极低且大气寿命短)。

13 废弃处置

13.1 废物处理方法

产品/残留物:

  • 优先采用回收再生方式处理,经净化提纯后循环使用(推荐方案)。
  • 不能回收的少量残液,可在安全位置(远离人员、建筑、火源)缓慢放空至大气中。
  • 大量废弃应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置。
  • 可采用高温焚烧法处理,焚烧炉应配备安全燃烧系统。
  • 禁止将液态丙烯直接排入下水道、水体或土壤。
  • 放空处置时必须确保周边无点火源,并在通风良好处进行。

污染的包装:

  • 空钢瓶应交回供应商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擅自丢弃或切割。
  • 空钢瓶仍有残余压力和残液时,按危险废物管理。
  • 严禁对含残液的钢瓶进行明火加热、切割或焊接。

13.2 废弃注意事项

  •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
  • 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见第8部分)。
  • 确保通风良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 废弃处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 应保留废弃处置记录。

14 运输信息

14.1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

1077(丙烯,易燃气体)

14.2 联合国运输名称

中文:丙烯

英文:PROPYLENE

14.3 运输危险性分类

第2.1类 易燃气体

14.4 包装类别

不适用(第2类气体无包装类别划分)

14.5 包装标志

  • 主要危险性标志:易燃气体标志(红色,2.1类)
  • 副危险性标志:无

14.6 包装方法

  • 钢质气瓶(无缝钢瓶或焊接钢瓶),钢瓶必须符合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或GB 5100《钢质焊接气瓶》等相关国家标准。
  • 常见包装规格:10kg、20kg、50kg钢瓶;400kg、800kg、1000kg储罐。
  • 充装系数不大于0.43 kg/L(丙烯)。
  • 气瓶阀出口螺纹方向:易燃气体为左旋螺纹。

14.7 不同运输方式的特殊要求

道路运输(GB/T 12268 / JT/T 617):

  • 运输车辆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配备阻火装置。
  • 钢瓶必须戴好瓶帽和防震圈。
  • 钢瓶一般平放,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防护栏板。
  • 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 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运输车辆配备灭火器和可燃气体检测仪。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禁止溜放。
  • 棚车运输,钢瓶直立或平放固定。
  • 禁止与氧化剂、自燃物品混装。

海洋运输(IMDG规则):

  • UN 1077,第2.1类
  • 海洋污染物:否
  • 积载类:D(仅限舱面)
  • 须远离热源和火源积载

航空运输(ICAO/IATA DGR):

  • UN 1077,第2.1类
  • 易燃气体
  • 客机:禁止运输(除非符合例外数量规定)
  • 货机:须符合IATA DGR包装要求(须获得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14.8 运输注意事项

  • 严禁与氧化剂、卤素、强酸、强碱、聚合催化剂、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
  •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
  •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严禁抛掷、碰撞。
  • 运输过程中钢瓶应固定牢靠,防止滚动和碰撞。

15 法规信息

15.1 中国法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入管理(第2.1类易燃气体)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GHS分类和标签标准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MSDS编制标准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使用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气瓶安全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管理(甲类易燃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储存场所防火设计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防爆电气设计要求
  • GB 9237《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制冷系统安全标准

15.2 国际法规

  • 联合国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8修订版
  • IARC(国际癌症研究机构):Group 2B(可能对人类致癌)
  • ACGIH(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3类(确认动物致癌物)
  • 《蒙特利尔议定书》:不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P=0,天然制冷剂)
  • 《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GWP极低(约2),大气寿命短,非重点管控温室气体
  • 欧盟REACH法规(EC 1907/2006):列入注册物质
  • 欧盟CLP法规(EC 1272/2008):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 欧盟F-Gas法规(EC 517/2014):不属于含氟温室气体,不受该法规限制
  • 美国EPA SNAP计划:批准用于制冷应用
  • 美国OSHA HCS 2012:危险性沟通标准
  • 美国DOT 49 CFR:危险货物运输法规
  • ADR/RID:欧洲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
  • IMDG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 IATA DGR: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
  • ASHRAE Standard 34:制冷剂编号和安全分类标准(A3组)

16 其他信息

16.1 参考文献

  • NIOSH Pocket Guide to Chemical Hazards
  • International Chemical Safety Card (ICSC) No. 0554
  • NOAA CAMEO Chemicals Database
  • PubChem Compound Database (CID 8252)
  • IARC Monographs Volume 60 (Some Industrial Chemicals)
  • ASHRAE Standard 34-2019 (Designation and Safety Classification of Refrigerants)
  • ASHRAE Handbook - Refrigeration Systems and Applications
  •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 GB 30000系列《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第8修订版
  • GB 9237《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16.2 缩略语说明

缩略语 全称
SDS/MSDS 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GHS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CAS 化学文摘社(编号)
UN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ODP 臭氧消耗潜能值
GWP 全球变暖潜能值
LC50 半数致死浓度
LD50 半数致死剂量
TLV-TWA 阈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值
PEL 容许接触限值
SCBA 自给式呼吸器
PBT 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
LEL 爆炸下限
UEL 爆炸上限
BLEVE 沸腾液体膨胀蒸气爆炸
HC 碳氢化合物
STOT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IARC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ACGIH 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
PID 光离子化检测器

16.3 免责声明

本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根据GB/T 16483-2008和联合国GHS标准编制,旨在提供产品的安全使用、操作和处置指导。 该信息仅作为安全操作指南,不构成对产品规格或性能的保证。使用者应根据具体使用场景和当地法规要求判断其适用性,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R1270为A3级极度易燃制冷剂,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防爆安全规范。 丙烯被IARC列为2B类可能致癌物(基于高浓度长期接触的动物实验证据),长期接触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并定期体检。 对于因使用本说明书信息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编制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的数据可能随新的研究成果和法规变化而更新,建议定期查阅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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